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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6/23 12:59:35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7〕18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8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9日


附件: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附件:


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属地行业部门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监督以及设备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备案等工作,坚决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8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2017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组,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二、职责分工


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对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计划,负责对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抽查。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施工现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实体抽检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施工现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实体抽检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


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负责对设备租赁单位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和处理措施


    (一)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体抽检和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


    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实体进行抽检;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履责行为进行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设备租赁单位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二)对企业的抽查


1.对设备租赁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2.对设备拆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对核查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


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否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检查;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备登记编号、使用登记业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登记编号、使用登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建议。


    四、检查设备的种类


专项整治检查设备的种类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


五、检查重点


(一)施工现场检查重点


1.在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实际纳入属地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委托第三方检测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设备实体安全状况。


2.在用门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安装监督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


3.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投入使用前联合验收情况;履带式起重机检验检测情况(定期检验、首次检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是否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及有关要求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企业检查重点


1.设备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中设备租赁单位的企业综合管理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


2.设备拆装单位: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安全生产条件。


3.建筑施工企业集团:是否具有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合理的设备租赁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的选用制度;是否开展定期检查;是否对下属企业进行有效管理。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重点


1.是否将建筑起重机械执法抽查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是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建筑起重机械执法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设备进行实体抽查,并取得检测报告;是否能够及时获取本辖区设备相关备案情况。


2.是否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操作手册(2015)》要求,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增加申报要件情况是否存在对实际纳入属地施工安全监督的工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未留存并核验《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情况。


六、具体安排


(一)全面自查阶段(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


工程项目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单位、设备拆装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有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隐患或管理漏洞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符合各项规定。


(二)执法抽查阶段(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工作组成立五个检查组,分别为施工现场检查组、设备租赁单位检查组、设备拆装单位检查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检查组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组。各检查组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进行处理。


    (三)总结通报阶段(2017年10月)


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或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进行曝光。   


七、工作要求


(一)正确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起重机械是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2015年,全国共发生22起较大事故,其中,起重机械伤害事故4起,死亡1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8.18%和17.65%。2016年,全国共发生27起较大事故,其中,起重机械发生事故7起、死亡2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5.93%和27.66%。在2010年和2012年,本市也发生了2起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较大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事故后果极其惨痛。各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将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作为防范较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始终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认清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断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应当认识到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目前,设备租赁市场仍然供大于求,对生产厂家的还款压力、低廉的租赁费、不断增加的用人成本、用户对使用新设备的要求、租赁费结算难等问题,导致租赁单位生存困难,不断弱化对设备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基本不再保留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不断减少,对设备的检查流于形式,能够独立完成设备实体安全状况检查的单位寥寥无几。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拆装人员、信号司索工等无证上岗、设备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时有发生,在用设备隐患重重;部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管理责任全权委托给租赁单位,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特种设备安全法》取消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部分生产厂家产品制造质量下降,直接将事故隐患带入施工现场。


    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制。全市要形成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各自履责,协会强化行业指导、服务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严监督的齐抓共管局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建筑起重机械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


(三)对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处罚


    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持零容忍态度,要从严执法、严肃查处,查清导致隐患出现的原因,对负有责任的参建单位均要依法进行处罚,尤其要追究施工单位的失职责任。对选用低租赁费的设备租赁单位,要求使用一定年限以内新设备、但不考虑设备租赁单位管理水平和设备制造质量的施工单位,发现其未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在执法检查中,要结合运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拆装单位的资质动态记分和对设备租赁单位的信用评价扣分手段,切实对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