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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我市保障性住房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8/14 11:26:50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做好2017年我市保障性住房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7307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根据《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京档发〔201114号)、《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做好2017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京档字〔20177号)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各区住建委负责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各项目实施主体,下同)落实档案管理登记责任人,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时保质完成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与报送工作。各区档案局负责对本地区保障房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严格审核

  项目建设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各类档案管理登记表,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再报送至各区住建委。各区住建委要对报送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要退回重报,直至合格后方可报送。

  三、按时报送

  凡新开工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报送开工后3个月内填报“新建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1);凡计划竣工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报送竣工后1个月内填报“竣工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3)。该项工作应于20181月底前全部完成。

  档案管理登记表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各区住建委、各区档案局、市档案局各存一份,电子版及纸质盖章版报送至各区档案局,再由区档案局汇总,报送至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二处。

  

    附件:1.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2.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做好2017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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